医保违法违规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等六

2023/9/8 来源:不详

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大港港滨综合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敛存他人社会保障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博爱门诊部存在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9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元。

三、天津市南开崇尚广慈门诊部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元。

四、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元。

五、天津市峰尚大药房存在冒用备案药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50元。

六、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4月1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第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元。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报新媒体编辑姜晓凤翟玉静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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